单位补发工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是第 位读者 发布日期:2017-06-03 14:38:28
一、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调整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个〔1997〕101号)规定,对单位因资金短缺,集中支付所属人员数月工资(不包括当月应领取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年终分红等);或者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调资,晋职、晋级,一次或分次补发其上调工资的情形,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将纳税人一次性取得的收入分摊到所属期间,按照所属期间适用的减除费用标准及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不符合单位资金短缺、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调资、或者晋职晋级情形的补发工资,一律按照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税款。
二、企业依据法院判决或劳动仲裁而支付员工的补发工资(因违反劳动法属于处罚性质的赔付除外),可分摊到所属各月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