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变更登记
您是第 位读者 发布日期:2017-06-17 22:05:21
注册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集团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集团变更登记事项,应提交以下相同的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修改后的企业集团章程或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加盖公章);
3、《企业集团登记证》;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除上述材料外,变更下列具体事项的,还应同时提交相应的材料:
1、变更母公司名称
(1)母公司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登记证明复印件;
(2)母公司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变更母公司住所
(1)母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变更集团名称
变更集团名称,应当向其集团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集团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登记机关申报。
4、变更集团成员
(1)新成员申请加入集团并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2)母公司与新加入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其他类型成员不需要提交);
(3)新加入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申请减少集团成员的,无须提交上述材料。
5、变更集团母公司
(1)变更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
(2)变更后集团母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