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补助金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文件,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所以企业工伤职工近亲属取得的丧葬补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如果该员工经鉴定属于工伤保险范围的,应当由保险机构进行工伤赔偿。如果企业支付的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的福利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因工伤残,并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企业支付给该员工的补助金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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