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向企业借款的规定
您是第 位读者 发布日期:2017-06-03 14:47:07
问题:企业股东或员工向本企业借款,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是否需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借款年度终了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借款且未归还的(例如个人在2009年12月10日借款,2009年12月31日未还也算)。12月31日即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在次年的1月申报纳税。
企业的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借款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员工从本企业借款,在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